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06-1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

外经贸学党发〔2018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师德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坚持师德为先,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评奖评优、学科带头人(领军人物)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科研项目申报、导师遴选、硕(博)研究生招生、干部选任等方面的“第一标准”。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否决清单

第四条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四)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八)支使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九)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保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十一)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与有利益关系的学生建立恋爱关系。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三)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或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五条 有上述第二章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一)各单位不得招聘和引进;

(二)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调离教师岗位,停止教学工作,取消其在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评奖评优、学科带头人(领军人物)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科研项目申报、导师遴选、硕(博)研究生招生、干部选任等方面的资格。上述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三)达到给予处分的,依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1. 有违反师德行为的拟招聘、引进人员,各单位应及时报人力资源处终止招聘、引进程序;

  2. 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有关违反师德行为的举报。各单位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及时收集汇总书面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教师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人力资源处核查;

  4. 经初步核查后,需进一步调查的,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立案,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5. 相关职能部门作进一步立案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6. 调查中如有必要,党委教师工作部须听取教师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应复核;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采纳;

  7. 根据调查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8.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给予相关处理或处分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处理或处分决定;

  9.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面送达该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10. 被处理或处分的教师有异议的,自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应当知道该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1. 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或处分的执行。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不会因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或处分。

第九条 在相应的处理或处分作出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评奖评优、学科带头人(领军人物)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科研项目申报、导师遴选、干部选任等原则上按既定流程进行,处理或处分结果作出后,按处理或处分结果执行。如有必要,在处理或处分作出前,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保留临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十条 处理或处分的解除程序:

(一)被处理或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期满后,本人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解除处理或处分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部(处)务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被处理或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本人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提前解除处理或处分的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程序参照本条第(一)项。

第十一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处理或处分(提前)解除决定均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建设责任,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处、统战部、校工会、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师德宣传、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协助学校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处理,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学院师德建设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师德建设小组加强师德考核,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应结合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进行,考核标准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师行为规范(试行)》为依据。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还须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的意见。师德考核结果须通知教师。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应向教师本人说明理由。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于考核结果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见第四章第七条第(十)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加强师德考察,建立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情况考察机制。

第十八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处理或处分教师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九条 对发现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举报等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将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修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冲突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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