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时间:2018-05-3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外经贸学人字2013119

20136月修订)


为表彰我校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大力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发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我校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特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奖。

一、评选范围

在我校工作3年(含)以上的在岗党政教辅人员和辅导员(不含双肩挑人员)。

二、评选时间和名额

优秀教育工作者奖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56月份进行,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推迟;每次评选10名左右。表彰人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当年表彰总人数的20%左右。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育工作者奖推荐人选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祖国,遵守法律,自觉维护学校发展大局。

2.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敬业爱岗,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受到师生一致好评。

3.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与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教育管理水平高。

4.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认真学习研究教育管理规律,积极进行相关理论研究,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相关教育管理论文至少一篇,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推广意义;或近三年主持或参加过校级(含)以上教育管理研究项目。曾参与制定学校或部门的各项教育管理规章制度,起草相关文件和讲话稿件。

5.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乐于奉献,团结同志,互相协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高效办事,成绩突出。

6.本单位党政教辅人员、辅导员(不含中层干部)3人(含)以下,在近三次的年度考核中获得三次优秀。本单位党政教辅人员、辅导员(不含中层干部)3人以上,在近三次的年度考核中至少获得两次优秀,一次合格(称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优秀教育工作者奖:

1. 申报三年内有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处级干部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者)。

2. 缓聘、试聘、待聘、辞聘、拒聘、待交流、停薪者。

3. 病假半年以上者。

4. 任现职以来受过党政纪律处分者。

5. 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评选原则

(一)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采取部门(单位)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充分依靠广大群众。民主评选,严格考核,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优秀教育工作者”当选后四学年内不允许再次参评。

五、组织实施

在每年度评选前,临时成立“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小组,评选结束后即解散。组长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3-5名学院领导组成。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六、评选程序

(一)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推荐名额分配。

(二)各单位通过民主方式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由候选人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同时提交反映个人优秀事迹的文字材料,被推荐人材料须在学院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由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综合条件,投票评选,得票超过三分之二(不含)者通过。

(四)评选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人力资源处与纪检监察处负责受理投诉和核实投诉的真实性,由人力资源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裁定。

(五)公示期满,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将评选结果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六)学校发文。

七、奖励方式

(一)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学校将对获奖者颁发奖状或奖杯,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获奖情况记入人事档案。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外经贸学人字[2009]216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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