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申请京外调干办事指南

时间:2016-08-30

一、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凡申请解决京外调干当事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为博导的;

2、调任重点院校院(系)主任的;

3、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

4、管理人员应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二、政策说明:

1、主调人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2、主调人配偶可以随调(迁),属于社会在职人员,按随调办理,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按随迁办理。在校博士生或博士后未出站不能随调(迁);

3、随迁子女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为亲生子女,独生子女不超过25周岁,系社会在职人员的可以随调;非独生子女(系在校生或待业)不超过20岁;收养的子女及在国外生育子女(独生子女除外)不能随迁。

三、办理程序:

1、电致人事处调配科64495019,申请个人登录账号与密码。

2、申请人登录http://rszh.moe.edu.cn/,凭个人账号与密码,进入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平台。

3、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上传材料扫描件。

1)主调人学历、职称、职务证明材料:a.主调人学历学位证书(含初始学历和最高学历;获得国外学历,需附学历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

                                    b.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文件);

                                    c.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

2)配偶随调(迁)证明材料:

a.随调证明:随调(迁)人为干部、工人或者有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人员,按随调办理。需附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需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存档单位和聘用单位不一致的,存档单位和聘用单位均需开具同意调出(入)函;如工作关系已转移到京,需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系、档案转递单等;

b.随迁证明:随调(迁)人为农业人口或者没有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人员的,按随迁办理。无业人员须提供失业证或无业证明。随迁人员户口卡上注明为农业人口的,勿需开具证明。申请人需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随调人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等事宜;

3)调(迁)人员常住户口卡: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4)结婚证(含结婚证首页); 

5)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随迁子女独生子女证,如系第二胎子女需提供准生证;如系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需出具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办议;

7)随迁子女在读证明; 

8)其他:如配偶不随调,需附个人申明,说明以后不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4、人事处对申请人网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教育部一审通过后,人事处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进入二审。申请人可以随时在网上查看审批进度和结果等。

 

四、调京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须知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批准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和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落户手续:(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办理户口迁移相关函件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批件原件或复印件。

2、 调动进京人员及随迁人员在外地的(户口本)整本含首页(如为集体户口者,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解决夫妻分居进京落户的,还需提供在京一方的户口本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以上证件均为原件。

3、 本人为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需持有离婚判决或离婚证和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 调动人员户口如不在同一户口本上但在同一市内的,须将户口合并到一起再办理。

5、 进京后户口落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持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户口落本人在京房产的,须持合法住所证明(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原件);户口落单位集体户或者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介绍信。

6、 随迁子需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当年超过18周岁(含18岁)的子女需有居民身份证,在校学生需持在校证明,待业人员需持有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第二胎子女需出具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

(二)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携带户口本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落户派出所

携带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开具的落户证明、户口卡及两张一寸照片到京内具体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四)行路指南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

办公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87680101  87682143

 

重要提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件有效期六个月(批件落款时间为起始时间),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