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事指南

时间:2016-08-30

一、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凡申请解决两地分居当事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 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者;

3、 担任副处(含)级以上职务者

4、 博士学位获得者;

5、 获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三年者;

6、 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两年。

二、办理程序:

1、电致人力资源处调配科64492348,申请个人登录账号与密码。

2、申请人登录http://rszh.moe.edu.cn/,凭个人账号与密码,进入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平台。

3、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上传材料扫描件。

1)京内方干部身份证明:a.京内方为干部,需附派遣通知书、就业报到证或录干表;如系转干需提供出自本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b.京内方为工人,需附招工表等

2)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派遣证或报到证、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 

3)京内方户籍证明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栏要求“已婚”。如尚未变更,需变更);

4)京内方学历学位证明: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获得国外学历,需附学历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

5)京外方户籍证明:(要求同京内方户籍证明);

6)京外方干部身份证明(要求同京内方干部身份证明); 

7)结婚证(含结婚证首页); 

8)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如系第二胎子女需提供准生证;如系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需出具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办议; 

9)独生子女证、在读证明; 

10)其它:申请人所在院系开具的个人考核材料; 

11)京外同意调出函、京内同意接收函:

a.工作调动证明:京外方为干部、工人或有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需附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需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存档单位和聘用单位不一致的,存档单位和聘用单位均需开具同意调出(入)函;如工作关系已转移到京,需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系、档案转递单等。

b.迁户证明:京外方为农业人口或者没有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人员的,按迁户办理。无业人员须提供失业证或无业证明。随迁人员户口卡上注明为农业人口的,勿需开具证明。申请人需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随调人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等事宜。

4、人力资源处对申请人网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教育部一审通过后,人力资源处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进入二审。申请人可以随时在网上查看审批进度和结果等。

 

三、调京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须知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批准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和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落户手续:(一)第一步: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办理户口迁移相关函件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批件原件或复印件。

2.      调动进京人员及随迁人员在外地的(户口本)整本含首页(如为集体户口者,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解决夫妻分居进京落户的,还需提供在京一方的户口本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以上证件均为原件。

3.      本人为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需持有离婚判决或离婚证和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      调动人员户口如不在同一户口本上但在同一市内的,须将户口合并到一起再办理。

5.      进京后户口落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持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户口落本人在京房产的,须持合法住所证明(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原件);

6.      随迁子女需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当年超过18周岁(含18岁)的子女需有居民身份证,在校学生需持在校证明,待业人员需持有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第二胎子女需出具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

(二)  第二步: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携带户口本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  第三步:需落户的派出所

携带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开具的准迁入的落户证明、户口卡及两张一寸照片到京内具体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户口落单位集体户或者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介绍信。

(四)行路指南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待大厅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

办公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87680101  87682143  87682368

 

重要提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件有效期六个月(批件落款时间为起始时间),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